摘要
我国《土地管理法》原则上禁止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但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部委及部分地方政府对此有不同规定,上下位法的矛盾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和司法实践造成困扰。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修改《土地管理法》,允许部分地区对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行试点,积累修法经验;在政策取向上,应引入市场机制,并赋予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人格化的物权主体,明确权能。政府应尊重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减少行政审批,多提供优质的市场监管服务,以培育符合市场规律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
出处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4年第18期209-210,共2页
Assets and Finances in Administration and Institution
基金
湖北省教育厅项目──高校青年教师深入企业行动计划(项目编号:XD2014526)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