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订作出了重大改革,此次改革受到了广泛好评。这一改革也引发了作者对现行《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差额填补责任的反思。文章在以下四大理由:此责任制度的负面影响、虚幻的资本信用、其与此次修法精神不相吻合和其法理依据难以立足的基础上,提出不同于以往学者主张完善该责任制度的观点,即应当废除我国《公司法》中的差额填补责任。
出处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4年第21期192-195,共4页
Assets and Finances in Administration and Instit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