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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探析-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为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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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从实体法角度明确了共同危险行为,成为法律平衡受害人与致害人权益的依据.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种重要类型.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分为外部责任承担和内部责任分担两部分,而免责事由则以肯定说和否定说为主.我国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应扩大共同危险行为的适用范围,努力实现无辜受害者与无辜被告人之间的平衡.
作者 林靓芸 李昊
机构地区 西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经济视野》 2014年第13期410-411,共2页 Economic 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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