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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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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惩罚性赔偿源于英国,为普通法系国家广泛运用.我国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突破性规定,首次确立该项制度.惩罚性赔偿具有混合性、惩罚性、附加性、法定性等特征,能够起到惩戒、教育加害人,补偿、慰藉受害人,保障社会稳定,提高诉讼积极性等多方面作用.当前,我国完善发展该项制度非常必要,且应在相关配套制度、多领域立法、适用范围等方面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
作者 崔婧
出处 《经济视野》 2014年第14期478-479,共2页 Economic 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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