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对司法会计鉴定解决的问题争论不断,一部分人认为司法会计鉴定解决的问题要同文检、法医鉴定一样伤情、书写直接定案。另一部分人认为三者的检验对象是不同类型活动留下的痕迹,技术标准不同,解决的是不同类型的专门性问题,都不能代替各自的司法结论,三种鉴定在案件中起不同的作用,因此,司法会计鉴定不能直接定案。本文将文检鉴定、法医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进行比较,从三种鉴定意见证据形式,技术标准、鉴定的主观判断进行论述。
出处
《经济视野》
2014年第18期287-287,289,共2页
Economic 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