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司法适用状况表明,由于立法粗略,具体环节亟待完善。基于对以实现“程序效益”为首要目标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为非讼程序的定性,在民事事件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价值追求的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于案件出现讼争时,可以尝试交错适用非讼法理与诉讼法理,有条件地引入实质审查和程序保障,并赋予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定以既判力和程序救济,从而与担保物权制度保障交易活动快速、安全之功能相协调。
出处
《青年与社会》
2014年第7期81-84,共4页
Young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