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的案件,在法医学检验鉴定中比较常见。加害因素不复杂的案件,鉴定结论只阐明是颅脑损伤所导致的死亡即可,不需要区分是哪种类型的颅脑损伤所导致的死亡;某些案件由于加害因素的复杂性,仅根据侦查材料难以划清刑事责任的界限,但从法医病理学检验所确定的颅脑损伤类型,则有助于判明并划清刑事责任的界限。笔者遇到一例,不同的行为人,在有一段时间间隔的情况下,先、后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导致死亡,在刑法学上,先、后行为人的行为又是非共同犯罪的案件,仅凭侦查材料难以划清刑事责任的界限;但通过对该案的尸体解剖检验、法医病理学检验,认定死亡原因是原发性脑干损伤所致,综合本案的客观证据,依据原发性脑干损伤的临床表现及死亡特点从而使案件划清了刑事责任的界限,现将本案详细情况报告如下。
出处
《经济视野》
2014年第19期454-455,457,共3页
Economic 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