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生态犯罪空白罪状的不法要素界定和补充,在不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底线的同时,应当将某些不法类型合理地解释进去,以丰富与充实其不法的内涵。在具体的生态犯罪罪名解释时,非刑事法律的规定未必可以直接转化为刑事不法的要素。在罪量要素遴选与确定的过程中,应当删除主观要素和主体性要素等非客观的要素,将其重新回归到责任要素的体系之中,进而保证罪量要素的自洽性。在具体罪量设定中,刑法应当进一步地周延罪量的范围,统一规定关联犯罪的罪量要素,以增强量刑的协调性。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42-147,共6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江西警察学院公共安全研究中心招标重点项目"生态犯罪的惩治与预防"(JD1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