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属性问题,对于当前我国的公共财产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行政主体享有"公法所有权"的观点不仅违背了最基本的物权原则,而且这种"所有权导出行政权"的怪异思路还导致了公众对行政主体挥霍公共财产无能为力的局面。"公法所有权"理论不可盲目移植。公共财产所有权应当由"权力属性"向"权利属性"回归,行政主体虽然不宜作为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人,但依旧可以行使公共财产的"合目的性处分权",实现公共财产的公共利益追求。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48-153,共6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物利用法律问题研究"(09XFX009)
广西大学科研基金人才项目"行政法视野下的公物权制度探究"(08GSKFX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