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企业法中已存在一些零散的关于代表人董事和法人董事制度的规定。将这些制度有效整合,正式承认代表人董事乃至法人董事制度并一般性地将其扩大适用于各类企业,有助于降低股东委任、改派和监督董事的成本,有助于澄清股东与董事、董事与公司、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是适应我国公司治理现实的制度选择。法人董事与代表人董事制度的存在,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说明强调董事的独立性本身仍不足以充分保护公司利益。对公司利益的维护,是董事制度、股东的信义义务等制度综合运用的结果。法律应适应企业经营现实,提供充足的公司类型及恰切的公司治理模式供投资者选择。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84-94,共11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万人计划(第一批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
2013年)研究项目"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