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美国CFC制度
美国在1962年引入了CFC制度,是第一个制定CFC制度的国家。其目的在于限制某些被动收入或具有高度流动性收入的递延纳税,这类收入包括集团内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付款,以及集团内销售收入。考虑到美国在打击避税方面一贯积极的普遍印象,人们会倾向于相信其CFC制度应该是严厉和有效的。然而针对苹果公司和美国其他跨国公司的听证都说明实际情况绝非如此。
出处
《国际税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26-30,共5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