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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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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4期5-13,共9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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