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主要执行方式,理应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然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仅局限于事后监督,工作被动。检察机关只有将有限的人力资源用在监督重点上,建立联系机制,确立检察监督模式,严查职务犯罪,强化硬性监督手段,才能突破社区矫正的监督窘境。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49-51,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基金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研究>课题项目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