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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问题的刑法审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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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集资犯罪并非一个刑法上的罪名,而是由一系列具体犯罪所组成的罪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体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两大罪名。判断非法集资行为是否入罪,可根据是否具有"吸款"行为、是否具有偿还意图以及集资是否用于生产经营的三段式梯阶。对非法集资犯罪应防患于未然,通过科学的立法、良性的宣传和规范的管理,来铲除非法集资犯罪的土壤。
作者 高峰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97-99,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28

  • 1彭冰.商业银行的定义[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4(1):114-123. 被引量:42
  • 2《商业银行法》(2003)第29条第1款、第30条.
  • 3《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7号)第16条.
  • 4《公司法》(2005)第27条.
  • 5《公司法》(2005)第154条.
  • 6《合同法》(1999)第12章.
  • 7《证券法》(2005)第10条第2款.
  • 8我国《商业银行法》(2003)第32条.
  • 9《赵典飞、彭传象和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池浦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书([2000]苍刑初字第492号).
  • 10《证券法》(2005)第15条.

同被引文献4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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