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第106条忽略了我国立法所采的双重物权变动模式,导致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构成要件上的重大缺陷。融资租赁活动中的善意取得被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首肯,但该条并未弥补这个缺陷。我国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应与双重物权变动模式相匹配。善意取得意思主义模式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和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的构成要件可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而善意取得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物权还应加上"善意取得合同有效"这一构成要件。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第1期31-35,共5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法律困境及出路研究"(14CFX035)
上海市法学会2014年十大理论法学课题"用益物权二元体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