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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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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5年第7期83-87,共5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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