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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通报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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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讯2015年2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5]12号)。通报说:
出处 《化工安全与环境》 2015年第7期2-2,共1页 Chemical Safety &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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