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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权经法院判决后还可以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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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吴女士:两年前,我与邢先生离婚时,经法院判决,将4岁儿子小明的抚养权由邢先生承担,我每月交付600元的抚养费用。去年6月份,邢先生与刘某再婚后,两人忙生意时经常将孩子锁在家里,让孩子独自生活。即使两人回到家里,刘某对孩子不是喝斥就是痛骂,邢先生稍有不如意,便动手打孩子。
作者 程文华
出处 《宁夏人大》 2015年第1期38-3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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