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基础教育中的学生教育主要被视为家庭的私人事件,其公共性维度存在较大问题。学生主要是家庭的,这一假设导致了教育法律理念问题,削弱了学校教育的基本权力,也违背了义务教育的初衷。教育的公共性主要依靠公权力而得以彰显,但现实教育总会被削弱其公共性,所以教育公共性需要时时维护。当前我国需要建构基础教育公共性的共识,在教育法律法规中明确基础教育公共性的基本假设,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适用统一的法律法规,并注重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公共性和公益性。
出处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4,共4页
Journal of Teaching and Management
基金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德育范式基本理论研究"(项目编号:2012BS18)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