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院对深度链接行为的定性存在分歧,部分法院坚持"服务器标准",认定深度链接不构成网络传播行为,也有法院认为深度链接构成侵权。就目前各国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服务器检验法"是比较主流的判断标准,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认定深度链接行为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决结果亦并无不妥,但是深度链接影视作品与其它传播作品的方式在客观上达到相同的效果,属于著作财产权利内容,应当受到著作权法律的规制。鉴于重塑著作财产权体系的条件尚未成熟,将深度链接作为"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予以保护,是一种较为稳妥的做法。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15年第1期70-73,共4页
China 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