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事关征收目的之合法性。依据现行法律体系,界定公共利益的明确主体包括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个案审判中的司法机关。而公共利益概念上的复杂,以及与社会管理职能联系的紧密性,法院和行政机关均存在界定效能缺陷。为解决因"公共利益"界定引发的矛盾纠纷个案埋下隐患,在征收不动产的不同阶段,公共利益界定主体应当不同,这样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符合国家政治治理的现实。应明确地方人大机构通过对政府计划和报告进行宏观审查履行界定职能;完善各级法院通过争议个案的审理履行界定职能;明确行政相对人诉请人大立法机构进行专题审查的事后界定职能。
出处
《攀枝花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19-23,共5页
Journal of Panzhihua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