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秩序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最基本的、不可放弃的价值观念的体现,而对公共秩序进行保留,所维护的正是国家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律秩序中不可放弃的正义观念。〔1〕因此,几乎每一个国家在其法律制度中都会设置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用以保障公共秩序。具体到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法律制度,一般国家都会将"不违反公共秩序"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它所保护不是承认国〔2〕的国家司法权威或司法主权,而是其对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基本观念。所以,各个国家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审查程序中就外国判决是否有违于本国的公共秩序进行审查。本文将从冲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法律制度中的公共秩序保留之间差异的辨析入手,进一步就国家法院审查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时进行的公共秩序审查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明确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时公共秩序审查的内容、尺度。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5年第1期122-133,共12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