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其他守信股东并非失信股东的债权人,无权请求失信股东向其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资本制度逻辑演绎的结果,与公司资本信用理念一脉相承。我国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废除了法定资本制,改采认缴制,基于资本充实责任而产生的发起人出资连带补足责任也应当废除。发起人股东对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仅负担监督和检查的义务,只有发起人违反此项义务,导致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41-144,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