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媒体、新媒体在报道内容上的拓宽,并不能成为其报道“红线”下移的理由。互联网对于漫长的人类进程来说,虽然是新鲜事物,但其发展应当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当遵守现实的法律规范。网络空间终究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社会的行为主体全部具备现实社会的身份,一个网民就是一个公民,一个法人微博就代表一个社会组织,并不能因行为场所的变化而降低自律的底线;网络空间的行为“红线”依旧是法律,而这一条线并不比现实世界的低。
出处
《青年记者》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4-4,共1页
Youth Journa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