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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体质不影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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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9月21日,刘某驾车沿某道路行驶至路口人行横道线时,碰擦行人宋某致其骨折,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40896元。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无责。刘某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作者 王传宏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15年第3期74-7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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