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单位累犯肯定说与否定说的根本分歧在于未能建立统一的学术话语平台,与自然人不同的内在结构决定了单位累犯具有自身组成要素上的复杂性。单位累犯的探讨与建构必须以三个前置性条件为出发点,即肯定单位犯罪主体的成立、单位主体具有人格特性、单位内在组成的整体性。厘清这三个前置性条件,是探讨单位累犯特殊性和重构单位累犯的关键所在。
出处
《法治研究》
2015年第2期30-36,共7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刑理念的实践回应与规范运行研究"(12CFX03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