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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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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策背景 在109号文发布之后的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将目前上海自贸区适用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推广到全国适用。116号文允许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分期递延缴纳所得税,且在同时符合59号文规定的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选择适用5年内分期递延缴纳所得税或递延至下次交易时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缓解因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产生的现金流短缺问题,有利于企业发展。
出处 《财会学习》 2015年第2期7-7,共1页 Accounting 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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