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2011IFRS相适应,2014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也在母公司定义中,将结构化主体与控制子公司做了并称。如何准确理解,并定位其实践所指,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放眼整体,兼察中西,立足实践之余,发现:站在2014“结构化主体”概念背后的巨人,是我国准则独创、IFRS所无之“单独主体”。存在合同安排的“单独主体”就是“结构化主体”。并结合产业转型期互联网金融经营模式分析,指出2014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借道IFRS“结构化主体”概念表达的,是对金融机构委托互联网企业代理销售的,自己开发、设计,且承担履约责任的金融产品业务合并之关切。
出处
《财会学习》
2015年第2期27-3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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