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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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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一、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不构成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交易合同,故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仅为侵权责任.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1期28-38,共1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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