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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几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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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地方监察机构的设置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自汉武帝元丰五年(公元前106年)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监察区建立刺史制度始,地方监察权便与行政权完整分离。各州部刺史是中央派遣常驻在地方监察区的监察官,直隶于中央的御史中承,垂直管理,不受地方干涉。此后,隋朝的谒者台持节按察官吏及司隶台,唐朝的察院监察御史、
作者 宋阳 唐进
出处 《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2015年第3期41-42,共2页 China Institutional Reform and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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