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虽然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承保范围是保险公司预先设定的,但在投保人支付附加保费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在基本承保范围之外提供附加承保范围,以满足投保人的多样化需要。
出处
《金融理论与教学》
2014年第6期54-56,共3页
Finance Theory and Teaching
基金
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BFX103)
上海市教委2014年度科研创新项目<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4YS08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