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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之附加承保范围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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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虽然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承保范围是保险公司预先设定的,但在投保人支付附加保费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在基本承保范围之外提供附加承保范围,以满足投保人的多样化需要。
作者 孙宏涛
出处 《金融理论与教学》 2014年第6期54-56,共3页 Finance Theory and Teaching
基金 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BFX103) 上海市教委2014年度科研创新项目<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4YS084)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吴祚嘉.出口产品责任保险经营之研究[D].台北:台湾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 2纪文惠.商品制造人责任保险契约之研究[D].台湾:台湾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 3Mark Mildred, Product liability: law and insurance, LLP, 200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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