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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例原则在滥用职权认定行政案件中的运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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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乱作为、滥作为的情况于现实中时有发生,滥用职权行为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应当被判决撤销。但由于理论上滥用职权行为与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关系含混不清,导致司法实务工作中极少有滥用职权行为被法院认定,或被以其它理由进行处理;或干脆被以“未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这使得滥用职权行为一直游走在司法审查的边缘,现行行政诉讼审查制度对其难于处理,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与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在本文中试图引进国外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概念,以比例原则为视角,寻找一个能够妥善解决滥用职权认定难的新方法。比例原则源于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所具有的三个子原则,即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与均衡性原则可以成为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的三个标尺。它们分别从执法行为与立法目的是否相符;执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侵害是否最小;执法行为与执法目标之间损益是否均衡等三个层面对滥用职权行为进行“立体性”、全方位衡量。这三个子原则是同一问题的不同侧重面,以其作为滥用职权的衡量原则,可以有效解决滥用职权行为难于认定的问题,可操作性强。比例原则的引入可以丰富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立法目的。
作者 滕恩荣
出处 《特区法坛》 2015年第2期19-25,共7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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