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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查办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件的做法和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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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 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系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单位,主要从事集装箱海运、空运货运代理。自2008年6月起,该公司根据客户承运货物的立方数,目的港高出收费或者高开发票的形式,按约定返还比例将钱款以“退佣”名义向上海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蒲某、卢某等众多客户单位或对方经办人员支付回扣3123652.64元,取得业务收入17918592.13元,违法所得1897837.75元。
作者 官景辉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5年第4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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