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名号凝聚和集载了权利人对其有关传统产品或者服务所享有的商誉或者声誉,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应受到反假冒制度的保护。但是,我国现有的反假冒制度对传统名号的保护存在诸多局限,需要进行一定的改革和创新,才能为传统名号提供充分的保护,即:把传统名号纳入反假冒制度保护的范畴,取消假冒行为受害人的竞争对手资格要求,把混淆主体确定为一般消费者,把损害可能性纳入假冒行为结果要件的范畴,列举各种具体的假冒传统名号的方式和行为,把禁令救济规定为假冒行为的一种民事救济方式。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75-82,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2BFX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