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在某省会城市C市公安机关的调查发现,指定监视居住的实践呈现积极适用与消极适用的两极化现象。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安机关对于指定监视居住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认识。积极适用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公安机关基本采用非羁押化的执行方式,这种方式不仅成本较低、实施难度较小,还具有较强的诉讼保障功能。指定监视居住制度的改革完善,应以彻底消除羁押化倾向为目标,明确监视方式强制性的权力限度,对权力主体和执行方式进行调整,并容忍较低比例的危险性结果的发生。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03-110,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GJ2013C19)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NCET-11-0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