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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起争议 闹上“公堂”解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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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13年1月14日,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10天后登记结婚。当年4月7日,张某和刘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5月14日,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也同意离婚。但张某辩称,由于他和刘某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较短,双方在订婚时,他给付刘某彩礼钱6.09万元,导致他的经济特别困难,六十四团民政科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故张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现金3万元。
作者 刘丽 张继辉
出处 《当代兵团》 2015年第2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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