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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迁农民工子女社会融合:公办学校的应为与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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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办学校作为我国义务教育实施的主体,为随迁子女提供义务教育是其推动社会建设及自身发展的应有之义。对随迁农民工子女来说,教育是他们将来改变自己生存地位的一种重要资源,公办学校是促进他们与城市融洽相处的最好场所。因此,公办学校应该而且能够在促进随迁农民工子女的社会融合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不仅是随迁农民工及其子女的渴望与诉求,同时也是公办学校教育的职责所在。
作者 乔金霞
出处 《教育科学文摘》 2015年第1期75-76,共2页 Educational Science Abs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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