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传统犯罪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催生出新的犯罪平台和新型犯罪行为。此行为危害性较强,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政治经济安全及社会秩序造成了侵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9日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1对该解释社会各界质疑不断,对此进行评析及提出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