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模式有三种,认定标准也有三种:权利人同期利润的减少说、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说与商业秘密的评估价值说。在司法实践中,以现有标准为原点,调序而用;以行为方式为基准,分类而用。以此构建侵犯商业秘密罪数额认定标准的二维模式,有利于司法机关解决该罪数额认定难题。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26-30,共5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