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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的性质与保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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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工业污染的加剧,20世纪60年代,德国最早提出"环境权"。"环境权"分为广义和狭义,学术界在概念上有一定共识的,即公民有权享有生活在舒适、健康的环境中的权利。但是在属性上远未达成一致,有能力说、相邻权说、人类权说、人权说、财产权说等。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环境权"立法应采狭义"环境权"概念,属于私权范畴。"环境权"是绝对权,也是一项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综合性权利。"环境权"是一种可以进行处分的权利,但是这种处分应严格限定。"环境权"的保障措施应包含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层面的。
作者 王天宇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5年第5期37-38,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第76页.
  • 2张丽君.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4,23(10):30-31. 被引量:2
  • 3粱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80.
  • 4《环保法》应增公民环境权[EB/OL].北京:人民日报,2014年9月14日第006版.
  • 5中山充横山信二.环境法[M].日本嵯峨野书院,2005:22.

二级参考文献5

共引文献2

同被引文献6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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