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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违规农药可被拘留又出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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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于2015年实施。该《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三)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
出处 《江苏农村经济(品牌农资)》 2015年第3期15-1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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