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了一种新型的刑事司法关系,也改变了我国原有的诉讼格局。我国传统的追诉模式的实质是"国家—犯罪人"的两极诉讼结构,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使原有的诉讼模式变为"国家—被害人—犯罪人"的三元结构模式。从中不难看出,刑事和解突出了被害人的地位。与此同时,刑事和解制度的启动和推进又吸纳了其他参与主体,诸如: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单位等社会协调力量,律师、司法评估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服务和中介力量。正是缘于各方地位、作用的消长与各方的参与,刑事和解制度才发挥出它特别的功用,散发出它独有的魅力。
出处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期93-97,共5页
Journal of 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