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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发放工资”当属无故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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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邹等人是一家公司的员工。由于公司用工紧张而又时刻面临着"招工难"的问题,公司为防止员工"跳槽",早在三个月前,未与小邹等人协商,也没有取得工会的同意,便出台了一项特殊规定:所有员工的当月工资均只发60%,剩余的40%在合同到期或者年满一年的当月一次性补发。小邹等人曾多次表示反对,但公司却依然我行我素,理由是其按比例发放工资,且明确承诺了结清工资的具体时间,是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并不属于拖欠工资,只有在到期未付的情况下,才构成拖欠工资。公司的说法对吗?点评:笔者认为,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无权按比例向员工发放月工资。
作者 廖春梅
出处 《致富天地》 2014年第12期24-2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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