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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在拍卖环节才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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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与争议2009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恒裕”船舶修理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修该轮.将该轮由单壳双底油船改造成散货船并进行常规修理;工程价款暂定为5765万元,最终按被告代表签字确认的项目单和完工单为结算依据;合同总周期为180日,其中坞内总计15日,船舶预计2009年10月底进厂等。合同签订后,因被告原因,“恒裕”轮实际进厂时间为2010年4月27日。
作者 张继林
机构地区 宁波海事法院
出处 《船舶经济贸易》 2015年第3期52-54,共3页 Ship Economy &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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