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最近在关注,目前各地推行多年的药品集中采购是否应直接列入规范意义上的政府采购。
国内外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政府采购”的界定有多种说法,总结无外乎以下几点:一是采购主体是公共部门,有别于私人部门,均承担一定的公共职能或被赋予一定的公共职能。二是使用公共资金或财政资金,通过公共途径取得的资金或预算口径管理的资金;三是采购目的为非营利性质,或为满足自身运转的需要或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需要。在中国,规范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则界定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