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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不应作为科协吸纳学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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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各级科协组织在发展和接纳学会时,一般都把科协是否为业务主管单位作为接纳的主要条件甚至说是唯一条件。笔者认为此种做法不妥,因为它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等诸多文件不符,且在实践中有许多无法回避的弊端,因此,笔者认为不宜把业务主管单位作为科协吸纳学会的主要条件或者唯一条件。一、问题的由来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自80年代末期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力度,国务院于1989年10月25日发布实施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1989年《条例》),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也就是从这个时候起。
作者 邵新贵
机构地区 山东省科协
出处 《科协论坛》 2001年第9期29-31,共3页 Science & Technology Association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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