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 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5年第8期18-21,共4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