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现代企业竞争的加剧,企业交易量和交易形式的不断扩大,债务重组成为了企业间解决债权债务经济关系的有效途径。债权债务双方通过债务重组行为会确认当期损益,但是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当期损益的认定标准不同,因此会产生暂时性差异,要进行纳税调整;《通知》还对部分符合条件的特殊性债务重组行为有分期纳税和暂时免税的税收优惠的规定。
出处
《商业会计》
2015年第5期27-29,共3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