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人享有住房权是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国家人权保障义务的重要内容,尽管不同国家由于经济和资源总量的不同对于公民住房权的保障程度和方式呈现差异,但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承担积极的住房给付义务却是国家应当承担的住房保障的最低核心义务标准之一。我国应抓紧制定并出台《住房保障法》,对弱势群体住房权保障的责任主体、资金来源、保障方式以及分配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住房权。
出处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第1期101-105,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Jinan Municipal Committee
基金
2014年度济南市哲社规划课题"保障性住房准入与退出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济南市的实证考察"(14CFC43)
山东大学人文社科培育项"985三期"项目"弱势群体权益的公法保护"(11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