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例》的出台与国家大政方针紧密结合。首先,出台时机综合考虑了国际国内形势。国内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要求,政府采购制度也在向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发展,迫切需要法治建设推进,这时出台《条例》体现了这一反应;国际上,我国刚刚提交第六份GPA出价清单,而且是一份符合各方期待的一份出价方案,成为未来谈判的基础,我国加入GPA的进程将加快,在此时出台《条例》,可以为未来做好法规统筹工作提供前提。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15年第3期25-25,共1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